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。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国家工作人员,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,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,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,即国有公司、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,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。本罪侵犯的客体,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,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。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。公款是指国家、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,以及由国家管理、使用、运输、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。
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:行为主体不同。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国家工作人员,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,即所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;犯罪对象不同。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,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;行为手段不同。挪用公款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,而职务侵占的行为手段是侵占本单位财物;行为性质不同。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性质是擅自私用公款,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性质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行为;犯罪目的不同。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,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而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即永远地占为己有。
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:行为主体不同。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,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;犯罪对象不同。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,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;行为手段不同。挪用公款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,而挪用资金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本单位资金;行为性质不同。挪用公款的行为性质是擅自私用公款,而挪用资金的行为性质是擅自私用本单位资金;犯罪目的不同。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,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而挪用资金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,即暂时地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。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是挪用公款罪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还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挪用用于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,从重处罚。犯挪用公款罪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还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挪用用于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,从重处罚。
因此,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达到230万元,且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,即使已经归还,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,需要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判断。最近有个话题在朋友圈里炒得火热,那就是“挪用公款230万已归还,定罪吗?”这事儿可真不简单,咱们得好好聊聊。
首先,咱们得弄明白什么是挪用公款。简单来说,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把公家的钱私自挪用,用于个人或者他人。这可是违法行为,严重的话,可是要坐牢的。
这位朋友挪用了230万,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。按照我国《刑法》的规定,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所以,这位朋友已经触犯了法律。
虽然这位朋友已经把230万还了,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能免除罪责。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所以,即使归还了,也要看具体情况。
那么,挪用公款230万已归还,到底定罪不呢?这还得看具体情况。以下是一些可能影响定罪的因素:
1. 挪用公款的用途:如果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,那么定罪的可能性就更大。
2. 归还时间:如果挪用公款后很快归还,那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3. 归还金额:如果归还的金额接近挪用金额,那么定罪的可能性就更大。
4. 悔罪表现:如果这位朋友有悔罪表现,比如主动投案、退赃等,那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是挪用公款罪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挪用公款230万已归还,定罪与否,还得看具体情况。不过,无论结果如何,这位朋友都应该吸取教训,以后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,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了。毕竟,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,谁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。